12月31日晚間,寶泰隆(601011)發(fā)布公告,披露其控股孫公司雙鴨山龍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龍煤天泰”)與賽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賽鼎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判決結果。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判決涉及合同價款支付、賠償金給付、質量保證金返還等多項內容。其中龍煤天泰需要向對方支付涉案總金額超3.16億元。
據悉,早在2018年8月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立案受理賽鼎公司與龍煤天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賽鼎公司作為原審原告提出支付合同價款等訴求,而龍煤天泰作為原審被告答辯稱,賽鼎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合格工廠,全額支付合同價款的條件不成立,并指出涉案項目存在嚴重設計缺陷和質量問題,隨后申請司法鑒定。
2021年12月19日,浙江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受法院委托出具《鑒定意見書》,龍煤天泰于2022年1月29日提交反饋意見。2023年8月14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但雙方均不服該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正式立案。
2025年12月30日,龍煤天泰收到最高法院送達的(2023)最高法民終416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撤銷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1號民事判決,并作出多項關鍵裁決。
根據判決,龍煤天泰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賽鼎公司支付合同價款3.16億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同時,龍煤天泰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2個日歷月內,向賽鼎公司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1.27億元。
另一方面,賽鼎公司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浙江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鑒定意見第十一條確定的設計缺陷問題,并向龍煤天泰支付賠償金3495萬元。此外,雙方需繼續(xù)履行《雙鴨山龍煤天泰煤制10萬噸/年芳烴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其他合同義務,最高法院同時駁回了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及反訴請求。
在訴訟費用方面,一審案件受理費329.98萬元,由賽鼎公司負擔88.71萬元,龍煤天泰負擔241.27萬元;鑒定費310萬元由賽鼎公司全額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79.18萬元,由龍煤天泰負擔170萬元,賽鼎公司負擔9.18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9.16萬元,由賽鼎公司負擔97.88萬元,龍煤天泰負擔411.27萬元。
寶泰隆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判決涉及的利息、賠償金、案件受理費將影響當期損益,合同價款及質量保證金與損益無關,公司將依據會計準則相關規(guī)定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具體金額以經審計機構確認的結果為準。同時,公司認為二審判決確定的3495萬元賠償金不足以彌補設計缺陷給龍煤天泰帶來的損失,且在缺陷問題尚未解決并通過驗收的情況下判決支付全部合同價款顯失公平,對二審判決結果持保留意見,已組織專業(yè)律師團隊對判決進行深入分析研判,后續(xù)將依法決定是否申請再審。
涉案“煤制 10 萬噸/年芳烴項目”于2013年底開工,原計劃2015年試運行,但2016年末單機試車時因裝置設計缺陷導致調試受阻,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賽鼎公司于2018年7月起訴要求龍煤天泰支付約6.25億元款項,龍煤天泰隨后反訴要求賽鼎公司繼續(xù)履約并賠償損失,案件耗時5年進入一審判決階段。